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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75190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1/28
採購單位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採購案號 : MCGB104A20513
採購名稱 : 1400㏄以上包裝飲用水共同供應契約
決標廠商 : (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38,86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MCGB104A20513
採購名稱 : 1400㏄以上包裝飲用水共同供應契約
採購類別 : 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機關地址 :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彭睿達
連絡人電話 : (04)26584638
傳真號碼 : (04)26570593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1月1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1月2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1月23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651,54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金額8萬元整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4/03/24
E-MAIL : pengjuita@cga.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替代。) (二)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壹、履約期限: 1.分批交貨之期限: (1)本島部分:機關(適用機關)經由電子採購網通知訂購數量之次日起30天內送達機關(適用機關)指定地點完成交貨。 (2)外、離島部分:機關(適用機關)經由電子採購網通知訂購數量之次日起45天內送達機關(適用機關)指定地點完成交貨。 2.其他: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另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貳、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履約標的品項及工作事項: (1)1400c.c(毫升)以上包裝飲用水:約23萬5,934瓶,送貨地點詳如預估採購數量及送貨清單。 (2)以上訂購數量及送貨地點(詳如預估採購數量及送貨清單)均為預估,實際依機關(適用機關)訂購單為準。 2.履約標的規格: (1)每瓶內容量:1400c.c(毫升)以上。 (2)本採購標的「1400c.c以上包裝飲用水」應符合CNS總號12852類號N5228包裝飲用水規範或CNS總號12700類號N5225包裝礦泉水規範。 (3)瓶裝可為PET、PE、PP材質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或生物可分解塑膠之一,並具可回收標誌。 (4)履約標的需為2個月內製造之新品(如為進口品需另負相關檢驗證明)且保存期限至少尚餘6個月以上(以貨品送達機關各接受單位當日截算認定)。 (5)包裝飲用水必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事項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3.廠商應給付之標的規範事項: (1)履約標的水質檢驗需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2)水質檢驗報告內須註明送驗樣品「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或「生產批號」等,以利機關(適用機關)判定廠商送驗樣品與交貨標的屬同批生產;若係不同批或不同日期生產,應分別具有各批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3)履約標的產品責任險須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並於第一批驗收時檢具保險單影本交付「訂約機關」(副本「適用機關」)審核,保險期限應涵括自第一批次履約標的製造日起至最後一批次履約標的保存期限止(保險日期如係配合保險公司作業,得分批辦理投保,惟應於前次保險到期前完成續保,且保險日期應接續不得間斷)。 4.廠商工作事項: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日曆天)內,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http:sucon.pcc.gov.tw,以下簡稱電子系統)」提供可由機關(適用機關)辦理電子訂購及電子支付之服務(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詳如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通知、立約商帳號異動申請書)。 (2)依機關(適用機關)訂購通知(電子訂購依電子系統所訂網頁格式,書面訂購格式詳如附件)供應採購標的,並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適用機關)完成交付。 (3)機關(適用機關)於本契約之履約期間及履約期限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廠商不得拒絕。 (4)機關(適用機關)使用電子訂購時,廠商應將接到訂購之訊息登錄電子系統之相關欄位。機關(適用機關)為適用電子訂購者,廠商應將其資料鍵入電子系統。 5.本案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6.適用地區:臺灣本島及外(離)島,相關運費由廠商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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