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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66898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6/1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220800008
採購名稱 : 苗栗區營業處108年度配電設備檢修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71313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64,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樂士股份有限公司7,087,5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220800008
採購名稱 : 苗栗區營業處108年度配電設備檢修工作
採購類別 : 工程-水電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李安祥
連絡人電話 : (037)266911分機517
傳真號碼 : (037)264040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5月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4/3)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5月15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8年5月16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077,895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400,000元整
E-MAIL : u43555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具有本公司任一型式配電用變壓器投標資格之廠商或具有政府核准登記之變壓器製造或修理廠;或是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二)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8,645,614元;預算金額(不含稅)8,645,614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至108年05月15日17時止在本處【苗栗市為公路236號】事務課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450元整【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8111224900067號,憑收據親自領取圖說或附回郵信封$190註名索標案號向事務課郵購或於【採購領投標系統】: 請參考說明 /下載電子檔。 】 [其他]:押標金:400,000元整 (現金請繳至投標須知指定帳戶並註明押標金及案號)。 1.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準。 3.餘詳採購投標須知。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 5.本處政風專線037-264773 政風信箱:苗栗郵政信箱119號 電子信箱:d12263@taipower.com.tw。 6.廠商資格證件請影印全份資料。 7.公開招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 8.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應於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 9.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價總額應為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高於公告之預算(不含加值型營業稅)者,投標文件無效。 10.請注意:依工程會98.4.14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函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投標廠商僅交所述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11.請注意:依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0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43556號函:新增法務部設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招標文件等,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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