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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22253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5/31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採購案號 : 106-B-01010-001-040
採購名稱 : 曾文溪西港大橋下游右岸七股堤防加強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40881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57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B-01010-001-040
採購名稱 : 曾文溪西港大橋下游右岸七股堤防加強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機關地址 :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陳有慶/張竣閔
連絡人電話 : (07)6279052
傳真號碼 : (07)6264311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4月2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4/19)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5月2日 9:00
開標日期 : 106年5月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2,628,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380000
E-MAIL : wra06131@wra06.gov.tw
廠商資格 :
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驗證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06年4月26日公告:1.修正設計圖P8抗沖蝕網是意圖。2.修正標單第一號明細表項次15單位。 ※本署暨所屬機關自104年1月1日起工程採購案採全面電子領標方式辦理(廢除紙本領標方式)。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略以,「違反第7條第1項…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採用電子領標者,請先行於公共工程委員會PCCES系統確認為最新版本,避免標單錯誤等問題導致標單無效。 ☆本工程係跨年度工程時,並於與廠商簽訂合約時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敘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除時之處置方式。 ☆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實施。 ☆倘為搶險(修)工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署或所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不受第23條「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十日內(末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規定。 ☆倘為歲修工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5日內(是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局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不受第23條「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10日內(是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規定。 ☆本工程若為緊急搶險工程,將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請承攬廠商詳細考慮評估風險再行投標,投標標單視同已詳閱本工程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請注意!本案倘辦理比減價時,參加廠商不得離開開標室,若有違規事宜,將喪失比減價權益。 [開標地點]:本局水情中心一樓開標室(第三會議室)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限以電子領標方式( 請參考說明 )。 [決標方式]: 1.【工程標】: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 2.【工程併辦土石標】:採工程標價在底價以下且工程標價減土石標價後金額最低者得標。 3.【純土石標售】:採標價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得標為原則。 皆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之總價為準,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上)最低(高)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上)最低(高)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它]: 1.招標文件購領自104年1月1 日起,限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針對招標文件廠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廠商電子繳交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3.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301專戶、帳號:2426550212012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投標文件有效日長30日以上。 4.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指定標箱。 5.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6.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7.履約保証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8. 招標文件如無法裝入本署或所屬機關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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