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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00048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12/1 採購單位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採購案號 : B109-07-31 採購名稱 : 奇秀樓8303專業教室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214210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45,6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B109-07-31 採購名稱 : 奇秀樓8303專業教室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機關地址 : 404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洪秀儀 連絡人電話 : (04)22195359 傳真號碼 : (04)2219536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年10月2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11月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9年11月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366,108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查看合作銀行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押標金額度: 30000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轉帳優惠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優惠期間為即日起至108/12/31止) E-MAIL : hihung@nutc.edu.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登記合格且營業項目相關可承攬本採購案者,且需備妥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營造業者應附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二.室內裝修業者應附文件: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其餘投標證明文件詳本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並應逐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 附加說明 : 1.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招標文件及圖說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3A%2F%2F 請參考說明 )下載。
2.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3.倘為工程、設備等圖檔有不明處,機關備有紙本一份可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臺中市三民路三段129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三民校區;行政大樓1樓;營繕組查看。
4.現況勘查:
(1)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2)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3)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5.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無論機關之員工、技術服務廠商或其代表,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機關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6.得標廠商日後所提報之圖說規範等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應用標準施工綱要規範、製圖手冊及相關e化措施辦理。
7.廠商車輛進入本校校園一律依本校「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車輛管理辦法」暨「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園車輛收費要點」辦理停車收費。
8.本校為求校園安全,已全面執行校園車輛淨空作業,進入校區工程車輛如卸貨或裝載完成應立即駛離,並應配合本校警衛人員指示及本校車輛管理辦法規定停放車輛。
9.依據政府菸害防制法暨相關子法之規定,本校校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廠商應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規定,除依契約約定辦理懲罰,學校並得逕將相關違反事實證明,移送主管機關進行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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