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380302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1/3 採購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 採購案號 : NTPU-CR-10834 採購名稱 : 108年度三峽校區高壓電力系統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966990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76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NTPU-CR-10834 採購名稱 : 108年度三峽校區高壓電力系統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 機關地址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李旭煥 連絡人電話 : (02)86741111分機66375 傳真號碼 : (02)26739331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12月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11/15)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12月9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8年12月10日 11: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154,0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5萬元整 E-MAIL : lsh402@mail.ntpu.edu.tw 廠商資格 : 1、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廠商納稅證明。
4、其他應附證明文件: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影本、當年度加入公會會員證影本。(登記級別:甲級)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詳閱各項招標文件,並得於投標前赴履約地點勘查,以估算其標價。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與規格有關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招標文件未規定應整冊提出時,僅得附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招標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招標機關有所主張。
(三)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請各領標廠商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請參考說明 /)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相關投標文件內容。
(六)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 由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
(七)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時,如投標廠商未派員到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者,視同放棄。
(八)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九)投標文件均應使用招標機關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文件,且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若文件填寫錯誤需更正時,則更改處應由廠商負責人蓋章。廠商不得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未附有)。
(十)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文字與文字不符時,以較低者為準。投標廠商之標價總額高於預算金額者,其標價視為無效,不得參予後續比減價作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