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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57744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1/2
採購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07-22-02
採購名稱 : 綜合大樓(技術教學中心)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79066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337,8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7-22-02
採購名稱 : 綜合大樓(技術教學中心)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邱俊榮
連絡人電話 : (03)8226108分機602
傳真號碼 : (03)8236597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12月19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12/11) 前3版(107/11/20)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12月25日 9:00
開標日期 : 107年12月2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0,341,26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71萬元
E-MAIL : 510125@msa.hlis.hlc.edu.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登記合格廠商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填寫之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除廠商在減價或比減價前有第四十二點及第五十六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本機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應書明減價金額,如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時,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包括最低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時,若有2家以上繼續比減,應書明減價金額,其有逕以書面表示減時,視同放棄當次減價權益,該廠商當次減價應視同無效。 (四)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繼續減價者,該廠商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之金額,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議價方式辦理,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六)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七)除有本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八)開標主持人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價廠商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開標主持人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價,或有第四十二點視同放棄之情形者,本機關不通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九)超底價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經比減果,其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辦理。 (十)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十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十二) 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其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本機關通知廠商限期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逾期未改正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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