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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42897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0/6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採購案號 : HWM-111-040
採購名稱 : 燃油泵總成,規範:3096931「Cummins原廠牌」,數量:2PC。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93587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9,5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HWM-111-040
採購名稱 : 燃油泵總成,規範:3096931「Cummins原廠牌」,數量:2PC。
採購類別 : 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連絡人 : 陳映如
連絡人電話 : (03)8322403
傳真號碼 : (03)833113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年9月26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10月6日 9:00
開標日期 : 111年10月6日 13: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86,650 元
E-MAIL : 0034466@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4.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案採購標的名稱、規範、數量如下:名稱:燃油泵總成,規範:3096931「Cummins原廠牌」,數量:2PC。 2. 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 3. 停止標購標的物時,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4. 本案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總價)者為決標廠商(含5%營業稅)。 5. 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無故不履行合約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6. 交貨至第二倉庫時可分裝之材料配件,分裝重量請勿逾20公斤,且尺寸長+寬+高請勿逾150公分、單邊請勿逾100公分。 7. 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8. 投標廠商所投遞之投標文件若與本廠公告招標文件不符或未填寫:包含「材料名稱、材料規範、廠牌、數量」,將不決標予該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9. 投標廠商可親自到廠看樣(請洽第一工場李先生),開放看樣時間為上午10:00~11:50及下午15:00~16:50。 10. 因本案履約地點係原住民地區,第1次開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即1次公告2階段開標」,以提升採購效率並避免影響本廠修車工進;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11. 因本項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10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惟為提高採購效率及配合政府推行政府電子採購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政策,依前述辦法第3條規定: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時,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 12. 本案已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時,於開標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依實際投標廠商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則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13. 若需特殊檢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自理。 14.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表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完整填寫及攜帶授權書,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出示身分證件,始得參與減價、比減價;開標未出席者,其減價、比減價以棄權論。 15. 本標案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一年。 16. 依廠牌及型號驗收,交貨時須檢附原廠出具之訂購證明文件或原廠承諾供應本案之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此次所交財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及交貨日)及中譯本,並具結保證該證明確實為原廠商所提供之出廠證明,須符合本路車輛使用。 17. 驗收不合格品,廠商應自行運離本廠,運費由廠商自理。 18. (1).於保固期間若發現品質或功能不符,得標廠商需無條件於期限內更換至合格為止;依據本局材料管理須知第151條規定:借出標的物之保證金計算方式為「保證金=料帳價+採購倉儲管理費18%+營業稅5%」。 (2).得標廠商無法於期限內更換且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者,本廠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O一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9. 其他未盡事宜,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中華民國111年08月修訂版)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中華民國111年08月修訂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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