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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56382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12/19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採購案號 : HWM-107-067
採購名稱 : 凸輪軸,規範:4025955「Cummins原廠牌」,數量:5PC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93587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5,1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HWM-107-067
採購名稱 : 凸輪軸,規範:4025955「Cummins原廠牌」,數量:5PC
採購類別 : 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採購方式 :
連絡人 : 徐崧源
連絡人電話 : (03)8344699
傳真號碼 : (03)833113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年12月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12月18日 10:00
開標日期 : 107年12月18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59,875 元
E-MAIL : 0962311@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4.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1. 本案採購標的名稱、規範、數量如下:名稱:凸輪軸,規範:4025955「Cummins原廠牌」,數量:5PC。 2. 本案排除大陸地區及韓國製造之產品。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 ) 3. 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 4. 本案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總價)者為決標廠商(含5%營業稅)。 5. 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無故不履行合約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6. 交貨時可分裝之材料配件,分裝重量請勿逾20公斤,且尺寸長+寬+高請勿逾150公分、單邊請勿逾100公分。 7. 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8. 投標廠商所投遞之投標文件若與本廠公告招標文件不符或未填寫:包含「材料名稱、材料規範、廠牌、數量」,將不決標予該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9. 投標廠商可親自到廠看樣(請洽第一工場陳小姐)。 10. 因本案履約地點係原住民地區,第1次開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即1次公告2階段開標」,以提升採購效率並避免影響本廠修車工進;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11. 因本項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10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惟為提高採購效率及配合政府推行政府電子採購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政策,依前述辦法第3條規定: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時,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 12. 本案已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時,於開標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依實際投標廠商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則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13. 若需特殊檢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自理。 14.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表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完整填寫及攜帶授權書,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出示身分證件,始得參與減價、比減價;開標未出席者,其減價、比減價以棄權論。 15. 本標案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一年。 16. 採購標的若為外洋料,得標廠商交貨時應同時檢附進口證明文件及原供應商證明文件(含進口報單或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未檢附者不予收料;並出具保證書保證確為原廠品保證合用且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一年,並加蓋與投標時相同之大小章。 17. 驗收不合格品,廠商應自行運離本廠,運費由廠商自理。 18. (1).於保固期間若發現品質或功能不符,得標廠商需無條件於期限內更換至合格為止;依據本局材料管理須知第151條規定:借出標的物之保證金計算方式為「保證金=料帳價+採購倉儲管理費18%+營業稅5%」。 (2).得標廠商無法於期限內更換且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者,本廠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O一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9. 其他未盡事宜,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中華民國106年10月修訂版)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中華民國106年10月修訂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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