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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02160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12/2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097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店區110年度災害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3416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83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097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店區110年度災害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工務課王保羅/秘書室陳俞臻
連絡人電話 : (02)29112281分機2105/1127
傳真號碼 : (02)2915945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年11月20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12月1日 9:00
開標日期 : 109年12月1日 9:5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0,000,0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75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3/30
E-MAIL : ai3107@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屬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請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前述文件須屬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所出具之證明); 4.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者。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甲方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緊急搶災期限依補充施工說明書辦理,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由甲方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辦理搶災及復建工作,惟新北市新店區111年度災害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0年2月28日止。於保留決標期限內,倘符合本案投標須知重要條款第7點第2款條件之一者即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投標時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開標後經招標機關通知於限定期限內提出而未能提出或無法說明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投標廠商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亦非屬採購法第48條所稱合格廠商。但其投標文件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函所定「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低價理由書說明時,建請廠商於15分鐘(包含廠商未到場,聯絡廠商之時間)內提出,以利機關作業。故建請廠商預先填寫低價理由說明書(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佐證),俾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本案招標結果如為決標,後續訂約時,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並將繳納證明聯提供招標機關;或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付於所持契約以備完成決標後續相關事宜。 ※後續擴充補充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3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5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 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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