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273025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2/29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4TFDA-S-504 採購名稱 : 104年度「文件影印印刷委外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0739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TFDA-S-504 採購名稱 : 104年度「文件影印印刷委外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胡麗娟 連絡人電話 : (02)27877848 傳真號碼 : (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11月27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2月8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3年12月9日 16: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469,600 元 E-MAIL : hulich@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醫療、衛生
□護理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其他:
1.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3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其他:1.廠商於接獲通知時,最遲於次一日(遇例假日則順延)須前來本署取件,並於本署規定之期限內交貨。若無法於規定之期限內交貨,致影響本署業務,則須扣罰當月付款金額2?,並得自該次貨款中扣抵之。2.校稿及印製:
(1)初校:廠商須於印刷稿件交付印製日起5日內,完成樣本製作送本署初校。
(2)複校:廠商須於本署交付校正稿起3日內,完成複校並送本署確認。
(3)印製:印刷稿件校對完成後,廠商須於本署通知或交付稿件日起15日內完成印製與裝釘工作。
(4)如印製案件屬時間急迫或印製數量較大者,得由本署與廠商議定各項稿件交貨與運送之時間;惟本署如要求依前述期限履約,廠商仍應接受。
2.規格聯絡人:秘書室李沛鑫先生 連絡電話:02-2787-7852 。
3.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得標廠商如為一般廠商,得標後請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相關規定,將契約總價金5%以上採購項目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辦理,並由廠商自行管理,送本署備查。未依此規定辦理者,須繳納契約總價金1%之違約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