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1061107A 採購名稱 : 106年新北市停車場整體規劃及可行性研究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夏小姐/交通局停車管理科莊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8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0月31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0/23)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1月7日 9:30 開標日期 : 106年11月7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50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7萬元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5 E-MAIL : aa0821@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交通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範圍包括交通技術服務者;或,3.國內設有大專以上運輸或交通等相關科系之學術單位;或,4.前3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交通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或計畫等業務者);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10月27日便簽辦理。
2.已販售招標文件中契約第3條第2項更正為「第一期款撥付服務費用,廠商於決標當日起算15日曆天內(以送達機關日期為準),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及機關指定8處停車場可行性評估報告書至機關。工作執行計畫書獲機關審查通過後,撥付契約價金總價之20%。本階段原則以機關內部審查方式辦理驗收;或依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驗收」及第5條第2項第1款更正為「第一階段:8座停車場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工作執行計畫之擬定。於決標當日起算15日曆天內(以送達機關日期為準),提送8座停車場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執行計畫書至機關,依機關指定方式辦理驗收」。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本處依工程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規定,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第一階段:8座停車場可行性研究及工作執行計畫之擬定、第二階段:提送期中報告書審查、第三階段:提送期末報告書審查、第四階段:完成「新北市停車場整體規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各階段期程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草案)第5條。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0樓(洽公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聯絡人:停車管理科莊先生、電話:02-29702960分機8403、傳真:02-29701185。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41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4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