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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41247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9/5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1TS401C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義竹、鹿草...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3)[111-(3)-1]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47725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6,661,995
2磐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6,661,995
3新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6,661,995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1TS401C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義竹、鹿草...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3)[111-(3)-1]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 :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 :
連絡人 : 水利工程科 陳雅鈴
連絡人電話 : (05)3620123#8105
傳真號碼 : (05)3620273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年7月8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7月26日 9:00
開標日期 : 111年7月26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6,661,995 元
E-MAIL : teatime01260@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其他 土木、水利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為土木或水利工程)
附加說明 :
※標案名稱: 嘉義縣義竹、鹿草、水上、竹崎、中埔、大埔等6鄉鎮水利(含排水及相關附屬設施)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3)[111-(3)-1] ※公告事項: 1.本案屬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施作性質,服務費用採單一個案結算方式,個案工程皆分別由第一級距起始分級計算。 2.本案採固定費率故不需另附採購標單,投標廠商請直接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報服務費率及費用概估表。 3.本科本次招標之勞務開口契約共分為3個標案,為因應前瞻基礎建設及災害緊急復建計畫之執行,並配合中央政策及推行工程時效性,故本次招標111年度第1次之3個標案(即[111-(1)-1]、[111-(2)-1]、[111-(3)-1])投標廠商不得重複取得開口契約優先議價權(即若已取得任1標案議價權,其他標案即不得參予評選)。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 請參考說明 (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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