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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43459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0/19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採購案號 : M111083001W
採購名稱 : 和社溪桐林橋上游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07398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8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M111083001W
採購名稱 : 和社溪桐林橋上游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
採購類別 : 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機關地址 : 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王圍五
連絡人電話 : (04)8896940
傳真號碼 : (04)8890128
更新公告日期 : 111年9月14日  原公告 : 前2版(111/9/1)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9月20日 9:00
開標日期 : 111年9月20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4,617,393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67萬元(支出120萬,收入147萬可合併)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MAIL : wra04108@wra04.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及依法辦妥營業項目有土石或砂石買賣業務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F111090或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共同投標,惟廠商若兼具上述資格條件者,亦得單獨投標。
附加說明 :
一、該項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 請參考說明 。 二、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三、投標辦法及繳押標金之規定,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暨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四、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証保險單為之。(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53230055083帳號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否則以廢標論處),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 五、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六、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七、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八、廠商如對該項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公告起四分之一等標期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九、工程均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十、本工程共同投標廠商應訂定協議書,其協議書應載明各成員之工作範圍與權利義務,並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於投標時該協議書及公證書做為廠商證件之一未附齊全者視為廢標。 十一、本案開標地點: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開標室)。 十二、本案決標原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標與土石標售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4點決標原則辦理;其中本案「疏濬工程標」標價應低於底價(新台幣22,890,0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論處,「土石標售標」標價應高於底價(新台幣14,763,0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論處;若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加總後有2家以上(含)相同時且合乎得標條件者,當場請其「疏濬工程標」廠商減價(以3次為限),減價後以對機關最有利者得標。 十三、本案疏濬土石計38萬公噸(約20萬立方公尺),土石外運之管制方式採重量計算數量及計價,於土石外運數量達契約數量(含已辦理變更數量者)時即應停止採取土石及外運。 十四、本案施作地點包含南投縣,相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由得標廠商繳納,正確金額以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計算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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