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時須檢附原廠型錄(或影本)等文件,本局需求所列規格部分應標記,若為國外文件需加附中文標註或說明。
2.「粒徑大小」規格,廠商應於驗收時提供同型煙霧機「噴霧粒徑試驗報告」(本試驗報告需由第三公正機構進行,內容至少應包括檢驗儀器、方法與結果之說明,若為國外文件,需加附前述資料之中文譯本。),以利判別是否確實符合本局規格要求。
3.投標時須檢附零件分解圖,以利判別是否確實有燃燒室。
4.驗收時,隨機抽驗機具進行實地測試,測試方法為機具自啟動後連續運作15分鐘,運作完成後停機5-10分鐘,然後重複以上步驟進行第2、3次測試,每次測試期間機具如停機,則應可於1分鐘內再啟動,惟3次測試期間停機次數累計不得超過5次,發動時同時45度左右晃動,觀察其是否可能當機情形,方為合格產品。
5.為要求人員作業安全起見,驗收時,每台機具之藥箱及燃料箱均須於未開蓋狀態下,可直接目視藥量及油量刻度(至少0.5公升為一刻度)。
6.其於未盡之規定需參照世界衛生組織頒訂之「Space spray application of insecticides for vector and public health pest control」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