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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98898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11/13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採購案號 : 109030
採購名稱 : 高雄市政府「109年資訊月政府館高雄區參展活動」委外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1824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719,5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9030
採購名稱 : 高雄市政府「109年資訊月政府館高雄區參展活動」委外服務案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機關地址 :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業務:曾興嘉;招標:林燕旻
連絡人電話 : (07)3368333分機2775;5098
傳真號碼 : (07)3314349
更新公告日期 : 109年10月3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9/10/21)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11月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9年11月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20,000 元
E-MAIL : viki1018@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 1.國內廠商: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 2.國內學校: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相關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2.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 授權書。 3.其他應繳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納稅証明:詳如附件說明三(公立學校免附)。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約。 二.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四)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五)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7-3368333-3239;傳真:07-3315313;電子郵件:procure@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六)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22 38;傳真:07-3315313。 (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 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納稅証明:如營業稅繳納証明(公司、行號);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結算申報書(所得稅)影本(社團、協會等);依法免繳納營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經申報未達課稅標準或經查核未達課稅標準),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無欠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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