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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90149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12/3
採購單位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04-d2-059
採購名稱 : 中英雙語化大型存款保險標示牌製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167861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2,688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52,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d2-059
採購名稱 : 中英雙語化大型存款保險標示牌製作
採購類別 : 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11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武令揚
連絡人電話 : (02)23573342
傳真號碼 : (02)2397251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10月1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10月2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10月23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08,000 元
E-MAIL : c194@cdic.gov.tw
廠商資格 :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規定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以上基本資格摘要未詳盡者,請詳閱投標須知之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說明內容。
附加說明 :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本採購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憑身分證出席(代理人須提出委託代理授權書出席)。 4.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5.[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 請參考說明 )。 6.[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招標文件費,其他費用請依照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作業規定辦理。 7.投標總標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含稅及營業稅。 8.機關因故無法於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決標時,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含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廠商未以書面主張時,則視同同意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9.廠商投標文件未於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者,不予收受。 10.本案公告或招標文件如有異動,已領標未投標之廠商應於投標前再行上網(網址: 請參考說明 )查閱異動情形。 11.廠商得標後,投標總標價曾經減價而確定決標總標價者,其投標總標價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由廠商於決標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依決標總標價於合理之範圍內自行調整各單項價格。如廠商未於前述期限內合理調整者,視同由機關就各單項價格依投標總標價/決標總標價之同一減價比率調整之,如有不合理者,由雙方協議調整之。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總標價不同者,亦同。 12.本採購每一廠商僅能投遞1份投標標函(內檢附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本採購亦不允許廠商補正文件,凡經投遞之標函,除採購法及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但本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更正。 13.本採購如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保留決標之期限為6個月,惟期限屆期後3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仍可辦理決標。 14.本採購如因政令或計畫變更,機關得先辦理暫緩或保留決標或暫緩簽約或取消採購之決定,俟政令或計畫變更確定仍須辦理採購時,始決標生效。暫緩或保留決標或暫緩簽約或取消採購之期限為6個月,惟期限屆期後3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仍可辦理決標或簽約。 15.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或取消採購,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機關不予補償任何費用。 16.為提昇本採購安全性,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機關無關。 (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17.需求規格詳招標文件。 18.以上資料未詳盡者,請詳閱本招標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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