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
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四)投標時應檢附文件:
1.試劑:
(1)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檢驗試劑需有國內衛生福利部許可證;應提供最新版原廠英文仿單及中文仿單,且以中文仿單為主;原廠英文仿單內容,應提供病毒敏感性測試報告,其敏感性報告應有TCID50或EID50或PFU等測試結果文件,供規格審查。
(2)A群鏈球菌檢驗試劑,投標廠商需檢附國內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及中文和原廠英文仿單,供規格審查。
2.儀器:得標廠商應配合本院及各分院需求格式完成檢驗項目之標準操作程序(SIP)文件。
其他詳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