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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35700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1/5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6TFDA-A-520
採購名稱 : 「106年度動物房空調系統更新」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097272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52,56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TFDA-A-520
採購名稱 : 「106年度動物房空調系統更新」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高千雅
連絡人電話 : (02)27877843
傳真號碼 : (02)26531309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2月1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1/27) 前3版(106/11/15) 前4版(106/11/6)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2月20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12月21日 9: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789,338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80,000元整
E-MAIL : kcy@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土木包工業  ■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本(○)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者須另檢附: 1.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2.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明文件。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其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表。 3.查覆表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其他: 一、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各3份供監造單位審核,經機關同意且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後始得施作,以作為履約進度掌控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 3 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或傳真)通知監造單位及本署,俾據作為開工日之依據,履約期限為開工日起 120 個日曆天竣工。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詳本案契約書草案第十七條),得展延履約期限。■本案工區範圍於施工期中仍有辦公使用需求,各工項施工期程的安排須配合機關使用狀況辦理分段施工,並經機關認可。拆除作業、吊掛作業等易影響辦公使用之工程項目,以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等時間進行,避免影響同仁安全及機關辦公。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署研檢組鄧子華小姐,聯絡電話:02-2787-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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