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履約能力證明:
I、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II、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1、非為原取得該品項衛生署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原取得衛生署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署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署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 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署若頒定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