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對外不得做為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營業稅為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含仿單)等,若該許可證規格或效能欄為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審核許可證仿單。
1、非為原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原取得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若頒定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4、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e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查規格同意,可免付衛福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若非屬衛福部認定之醫療器材無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