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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50048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3/10/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1020105 採購名稱 : 102年度花蓮縣基礎公共設施改善計畫-購置村里廣播系統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012961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49,494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 | 未得標廠商 | 投標金額 | 1 | 勝嘉企業行 | 838,000 | 2 | 宏諭企業社 | 733,91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A1020105 採購名稱 : 102年度花蓮縣基礎公共設施改善計畫-購置村里廣播系統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 :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俞懿庭 連絡人電話 : (03)8872222分機101 傳真號碼 : (03)8875547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9月2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2年9月30日 9:00 開標日期 : 102年9月30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55,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45000 E-MAIL : abcd@nt.juisui.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
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
印)。
2.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
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
業稅者,除廠商係屬自然人外,其於廠商應繳交免納營業
稅之證明文件。屬綜合所得稅者,可繳納綜合所得稅納稅
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投標之原住民團體、協會或組織,除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
明文件外,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檢附下列證件:
(1) 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2) 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3) 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所在
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
明。 | 附加說明 :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
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
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若
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
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
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
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
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
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
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
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
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
知減價。
4.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
格標。
5.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
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
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
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
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
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
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
繫者,視同放棄。
6.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7.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
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8.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10%。
9.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
c.gov.tw/).
10.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送貨簽收單`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含出廠證明)、保固證明、契約規定之其
他給付憑證文件。
11.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
還 100%
12.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
商保固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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