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之廠商則檢附最近一年繳稅或結算申報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票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往戶及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 資料查詢日期。
D.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