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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9739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11/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60470001
採購名稱 : 104年甲工區零星配電管路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910204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796,213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60470001
採購名稱 : 104年甲工區零星配電管路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38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駱彥伯
連絡人電話 : (02)28881678分機698
傳真號碼 : (02)28823519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11月1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10/12) 前3版(104/9/21)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11月19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11月20日 10: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1,50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10萬元整
E-MAIL : u38280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附加說明 :
1.餘詳工程契約、投標須知及特定條款,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4年11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處總務課請求釋疑。 3.押標金如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存入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號:9304-1160470001)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帳號:8278-1160470001)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換取憑證,面交不收;如以銀行定期存單繳納者應先辦妥質權設定後,將定存單及定存單質權設定覆函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如以銀行支票或本票繳納者抬頭請寫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4.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 5.契約訂價依投標須知25.26條辦理。 6.本案不允許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 7.預計金額、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未含稅預算金額新台幣30,000,000元整。 8.本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擇訂個別項目及特定中分類項目,履約階段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9.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投標廠商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10.品管作業費:(施工款+材料款)*X% 11.環保設施費:(施工款+材料款)*X% 12.本工程中抽(試)驗項目費用已列入詳細價目表稅雜費項下計給,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3.原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用名稱改為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原工程品質管制費改為品管作業費、環保費改為環保設施費。 14.本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02)2881-4938,檢舉電子信箱d11663@taipower.com.tw。 15.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廠商減價機會。 16.「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7.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 檢舉專線:0800-286-586 (2)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3)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4)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18.年度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四個月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四個月,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四個月,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3)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4)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5)年度發包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19.配合台北市政府自104年7月1日成立「台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規定於道路挖掘時新增錄影上傳等工作項目,乙方於台北市轄區內施工時,應配合規定辦理「施工全程攝影上傳作業」相關作業,相關費用依「詳細價目表」雜項材料項目B3-45【配合台北市政府辦理「施工全程攝影上傳」作業費】給付,該費用已包含設備購置及網路傳輸費用,其數量按施工現場實際施工天數計次(同一工作單每日僅計1次)以實作數量給付,未依規定辦理錄影上傳等工作項目,每次(同一工作單每日僅計1次)計罰新臺幣300元,倘遭道路主管機關開罰之罰款應依特定條款補充說明七、(四)辦理。另,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提供之攝影機等相關設備,乙方應負保管責任,倘該設備遭毀損、被竊或遺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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