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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54748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3/12/30
採購單位 :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102055
採購名稱 : 「『公館鄉石墻棗蜜客家聚落遺址整體環境維護計畫第二期工程』及『公館鄉開礦村河排客家聚落整體..委託規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6057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2,594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A102055
採購名稱 : 「『公館鄉石墻棗蜜客家聚落遺址整體環境維護計畫第二期工程』及『公館鄉開礦村河排客家聚落整體..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機關地址 : 363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14鄰368-1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楊姿達
連絡人電話 : (037)222210分機157
傳真號碼 : (037)23846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12月17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2年12月23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2年12月24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17,072 元
E-MAIL : kk183@kungku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資格摘要]:1.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2.投標廠商應至少具備有建築、或都市計畫、或景觀、或土木(具上述專業背景中一項之人員),並提出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上班時間內至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14鄰368-10號本所一樓行政室購領或郵購(郵購需附足回郵信封及相關文件圖說費用, 並請註明本工程(案)名稱)。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紙本文件費每件200元,紙本圖說費每件0元,電子領標費每件100元(均不退還)。 [付款辦法]:1.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2.本案係專款補助,俟專款核撥入鄉庫再支付款項。3.俟公庫存款狀況付款。 [標案名稱全名]:因欄位字數限制,將本案全名載明於此:”「『公館鄉石墻棗蜜客家聚落遺址整體環境維護計畫第二期工程』及『公館鄉開礦村河排客家聚落整體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說明]:除現金外,押標金應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若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請至公館鄉公所索取公庫押標金送款單,並由廠商自行填妥後逕自前往公館鄉農會繳納(帳號9538,並請註明本標(案)名稱),影印繳納收據附於標函內遞送;退還押標金時,以開立票據方式於開標後數日(作業時間)始無息退還,由投標廠商憑繳納收據正聯、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印鑑章領取。)(然為節省時效,敬請盡量勿以現金方式遞送)。 [其他]: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二、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37)559731,傳真:(037)357861。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三、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局處(站、組)檢舉電話與信箱:苗栗縣調查局:(037)358888,傳真:(037)334739。地址: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四、本案履約起迄日期為預估起迄日期。五、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六、本案依招標次數分次領標,無法沿用上次招標文件投標及上次領標憑據。七、廠商資格如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明者,請提出加入公會且仍為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明。八、98年4月13日起生效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九、餘詳投標須知。 [備註]履約期間~ (一)規劃部分: 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 10 日曆天內完成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三)目,並將期中規劃報告四份送交甲方或有關機關;另於甲方通知日(以發文日)起 15日曆天內完成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七)目,並將期末規劃報告四份送交甲方或有關機關,上述期中規劃報告及期末規劃報告,若經甲方退回,乙方應於發文日起5日曆天內重新將修正後委託成果提送甲方及至本所說明(交件日期最後一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設計部分: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以發文日)起 15 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並將委託內容成果(如設計書圖及施工規範及監造計畫書等資料)8份送交甲方或有關機關;若經甲方退回,乙方應於發文日起5日曆天內重新將修正後委託成果提送甲方及至本所說明(交件日期最後一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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