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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59687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1/2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71222D
採購名稱 : 108年度新北市轄內道路品質提升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第A區~第C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72289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3,061,931
2盛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3,061,931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71222D
採購名稱 : 108年度新北市轄內道路品質提升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第A區~第C區)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李小姐/養工處 楊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4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年12月1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12月22日 11:00
開標日期 : 107年12月22日 1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326,030 元
E-MAIL : ao56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養護一科)楊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 分機403。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規定。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工程之施工監造等業務。 (二)本案擴充之金額為: a.第A區:新臺幣2,320,837元正。 b.第B區:新臺幣2,266,903元正。 c.第C區:新臺幣1,777,949元正。 d.本採購案後續擴充預計給付3區委託技術服務費用總計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6,365,689元正。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3.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監造」項目-之百分比上限參考值,再乘以「預算折扣率」後計算之。上開「預算折扣率」為〔85%〕 4.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63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台幣62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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