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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32665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12/5
採購單位 : 考選部
採購案號 : 1061701370
採購名稱 : 考選部國家考場1樓大廳、辦公室及4樓監場人員休息室整修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7499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1701370
採購名稱 : 考選部國家考場1樓大廳、辦公室及4樓監場人員休息室整修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考選部
機關地址 :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張至寧
連絡人電話 : (02)22369188分機3198
傳真號碼 : (02)22366320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1月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0/16)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1月10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11月13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17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0000元整
E-MAIL : 000643@mail.moex.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1)設計廠商及(2)施工廠商資格。廠商本身具備(1)及(2)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本案亦允許(1)設計廠商及(2)施工廠商結合為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18及81點。 (1)設計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附開業證書及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依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E801060)且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附有效期內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登記範圍至少涵蓋專業設計廠商]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施工廠商資格:依法登記設立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附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應附內容詳投標須知,另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應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E801060依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且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附有效期內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登記範圍至少涵蓋專業施工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應附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共同投標詳第81點。
附加說明 :
【本案第二次公開招標僅修正: 1.投標須知第27點之開標時間 2.投標須知第78點之截止投標期限 3.投標須知第83點配合工程會最新範本版次(106年9月)修正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信箱。 4.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5.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之廠商請求釋疑期限及本機關釋疑期限。 故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得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 一、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審查及核定期間不計工期。惟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廠商若逾期改正,或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逾限修正、同一項目第二次以後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若有逾期情形依契約第18條計罰逾期違約金。 (二)廠商應於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發文日起3個工作天內,代辦室內裝修施工許可送審。 (三)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審查機構登錄核發施工許可證日後5個工作天內檢附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正本或影本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個工作天內完成裝修及設施設備安裝。 (四)廠商應於竣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出室內裝修及消防竣工查驗送審(若涉使用執照變更,一併辦理之),並於竣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五)國家考場考試(包含國家考試及外借其他單位辦理考試日期,詳招標文件)期間禁止施工,逢考試日前一工作日應配合機關指定之時限,將物料清理堆放至儲藏室內,並清潔施工現場。遇有國家考試改期時,統包商應比照前述原則辦理。故前述「工程之施工」所稱工作天不計入國家考場考試日期(其餘設計、送審階段之工作天遇國家考場考試者,仍予計入)。 二、本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備妥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及資格、價格文件,附入投標封套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招標機關於公告之開標時間地點辦理開標後,擇期對審查合格者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廠商為得標廠商;若無最有利標廠商(或無合格廠商),本機關則宣布廢標。 三、廠商如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另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二)投標標價清單,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三)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五)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六)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更正亦同。 四、廠商投標前務必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並赴本案裝修區域現場勘查了解現況;投標即視為對本案全部招標文件完全明瞭接受。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11月7 日;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之前一日,即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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