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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47385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7/24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0W180041 採購名稱 : 臺北港三四期圍堤暨基隆港收容填區圍堤造地工程設計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1,0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A0W180041 採購名稱 : 臺北港三四期圍堤暨基隆港收容填區圍堤造地工程設計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黃月香 連絡人電話 : (07)5219000分機6731 傳真號碼 : (07)5311810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6月1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5/9)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6月20日 9:00 開標日期 : 107年6月20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80,095,344 元 E-MAIL : T02561@twport.com.tw 廠商資格 : 7.2廠商資格文件:
7.2.1投標廠商如屬國內廠商者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列A或B之各項資料:
A.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是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納稅證明影本。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有效之會員證件。 | 附加說明 : 1.面購方式:請在規定現期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現購新台幣1000元整。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200元(勿黏貼)、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之大型信封一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9號秘書處採購科」即寄(請書明欲領取之投標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4.本案契約如有疑義,請電詢07-5219000轉5131陳宥任先生
5.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投標須知。
6於截止收件期限前〈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派員逕送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秘書處採購科投標箱。
●本案先於107年6月20日上午10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續)廠商資格文件:
B.投標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影本。
(3)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有效之會員證件
7.2.2投標廠商如屬國外廠商者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列A或B之各項資料(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A.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須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登記,並申請核發相關登記證始得營業之行業廠商,故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影本。
(3)依我國法令規定工程技術顧問業為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為免得標後無法履約,或因申請許可及設立登記之作業時程延遲履約期限,故本案於投標時須檢附加入公會證明。
(4)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有效之會員證件。
B.投標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於投標時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影本。
(3)依我國法令規定技師執業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為免得標後無法履約,或因申請許可及設立登記之作業時程延遲履約期限,故本案於投標時須檢附加入公會證明。
(4)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有效之會員證件。
7.2.3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7.2.4採共同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7.2.5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於107年5月31日更正公告,更正資料如下:
1.設計工作說明書第4.4.3項、第2.4.2項、5.7.2項。
2.招標規範書附件十二、相關計畫電子檔表增加至9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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