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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6790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2/1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51227-2
採購名稱 : 新北市轄區內橋梁耐震能力分析評估及補強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51227-2
採購名稱 : 新北市轄區內橋梁耐震能力分析評估及補強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李小姐/養護工程處 黃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4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12月2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11/30)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12月27日 9:30
開標日期 : 105年12月27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000,000 元
E-MAIL : ao56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1.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051220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5年12月15日新北養橋字第1053517778號函辦理。 2.修正內容請詳「招標文件內容修正對照表及補充說明」。 3.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4.本案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招標注意事項]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6」(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隧維護科黃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618。 [履約期限] 詳如本採購案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1.本案耐震能力分析評估工作期限,各階段分期如下: (1)第一期程:乙方於決標之日起60日內提送初步評估成果報告書。 (2)第二期程:乙方於核定初步評估成果報告書後4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 2.餘詳如契約書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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