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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69435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1/1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031008346
採購名稱 : 台11乙線3K+625富源橋改建工程委託測量設計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97,5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31008346
採購名稱 : 台11乙線3K+625富源橋改建工程委託測量設計工作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機關地址 :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工務課 楊淵竣
連絡人電話 : (08)7862112
傳真號碼 : (08)786219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9月2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0月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3年10月3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54,510 元
E-MAIL : ychun@thb.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營業範圍應包括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 人員資格: a. 參與本案之專業人員其專業應包含土木、交通、地工、水保及測量等相關其中之一項目。前列土木、測量工程人員應佔二人以上(含)。 b. 計劃主持人須為相關執業技師,且具備相當之工作經驗。 c. 參與本案之工程師至少須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一般技術人員須具有2年以上之相關道路之可行性研究、交通運輸規劃、道路工程規劃或設計、環境影響評估、大地工程調查等其中之一工作經驗。 本標案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三條辦理。
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一、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 二、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1.招標文件工本費2.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施工說明書修訂對照表工本費3.全開設計圖工本費4.縮影設計圖工本費]。 (1)新台幣 300元 (2)新台幣 元 (3)新台幣 元 (4)新台幣元 3.4.項不領者免繳。2.項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公路總局網站/公告訊息/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郵購回信郵資(每 份)] 1、招標文件107元。 2、招標文件及施工說明書151元。 3、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包裹)157元 。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檢舉電子信箱:thbu4062@ms1.gsn.gov.tw )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檢舉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附註] 一、郵購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限用國內匯票,寫明工程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9 X 42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 二、 信封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信封內寫明標購工程名稱,掛號郵寄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三、購領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2) 本處台東工務段(台東縣台東市光明路38號) (3) 本處楓港工務段(屏東縣枋山鄉善餘村光復路48號) (4)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四、郵購招標文件者,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購置。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七、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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