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採購公報網首頁

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64285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7/1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採購案號 : PR0302P
採購名稱 : 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潮州機廠用地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委託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PR0302P
採購名稱 : 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潮州機廠用地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委託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材料處許先生/專案工程處宋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3815226分機4900
傳真號碼 : (02)23313267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5月29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6月10日 14:00
開標日期 : 103年6月10日 15: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1,029,600 元
E-MAIL : tr061505@msa.tra.gov.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或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或測量工程或地質工程。 (1-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或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或測量工程或地質工程。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2-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1-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或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或測量工程或地質工程。 (2-1-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2-1-3)納稅證明。 (2-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2-1)有效期限之本國技師執業執照(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或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或測量工程或地質工程。 (2-2-2)有效期限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2-2-3)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
如下所示: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42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其他】: 1、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 、 屏東縣潮州鎮 2、履約期限:履約各分段進度: (1)機關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送工作計畫書。 (2)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開發許可計畫應於工作計畫書經本局核定後60日曆天完成初稿。 (3)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開發許可計畫經本局通知修正後15日曆天完成修正。 (4)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開發許可計畫經修正並經本局核定後15日曆天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5)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開發許可計畫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60日曆天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6)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開發許可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180日曆天內取得同意文件。 (7)取得農地變更使用同意及開發許可同意文件後150日曆天內完成用地取得。 (8)經本局完成相關開發義務(如開發影響費繳納、回饋金繳納及整地排水工程等)並通知後10日曆天內提送異動登記所需相關資料文件至本局用印,本局用印完成並通知後20日曆天內完成異動登記。 (9)依法應辦之說明會所需文件及圖面資料、設備、餐茶點及相關廣告、專家學者出席、宣傳等支出費用,本局不另給付費用。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加開專家學者座談會及地方居民說明會各1場,立約商應配合辦理,並由立約商支應相關費用。 (10) 立約商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份工作報告,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召開臨時工作或進度檢討會,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授權工作團隊及主要工作人員應到會說明;立約商並應於會前提供會議資料之電子檔案予本局審閱。 (11) 立約商應依本局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配合出席、列席或召開各項審議(查)會議、協調會、研商會、工作會、說明會、公聽會、座談會等,並負責製作簡報資料與成果折頁、說明案情及後續修正作業;立約商並應於會前提供會議資料之電子檔案予本局審閱。 (12) 履約期間前揭各項會議所需之文件資料、會場設備及相關公關、廣告、宣傳等支出費用均由立約商自行負責。 (13) 立約商應指派一人為計畫主持人授予全權,代表立約商執行本案之專業服務業務;因故不克擔任時,立約商應即指派替換人選,經本局認可後,擔負計畫主持人之權責。 (14) 為迅速有效執行本契約之服務工作,雙方應各以書面指定專案協調連絡人員乙名,於契約期間擔任協調連繫工作;如有變更,亦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15) 履約期間倘依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現況實測成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時,一律由立約商負責請領,相關主管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16) 履約期間立約商應依本局要求,提供足數之計畫書圖文件,俾利報審作業。另應於計畫執行過程提供會議用大圖,視計畫進程狀況更新內容,原則為可供A1尺寸彩色印刷,視會議需要需輸出印刷品並提供電子檔。 103年5月8日15時15分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補上傳各項報告書電子檔 103年5月28日10時10分第2次更正招標公告:修改本案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內容 修改內容如下: 1.採購契約第五條、一、(一)、3 2.採購契約第五條、一、(一)、4 3.採購契約第五條、一、(三) 4.採購契約第七條、一、(一)、2 5.採購契約第八條、一 6.採購契約第九條、六 7.採購契約第十三條、一



台灣採購公報網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