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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61927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5/29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030501
採購名稱 : 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103學年度3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290923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45,15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30501
採購名稱 : 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103學年度3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
採購類別 : 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 :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梁艷絹
連絡人電話 : (04)8653424分機136
傳真號碼 : (04)865600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5月16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5月27日 9:00
開標日期 : 103年5月2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57,8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30000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3/06/26
E-MAIL : hs516516@m2.pyjh.chc.edu.tw
廠商資格 :
(一)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納稅證明。 (二)旅行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 (四)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附加說明 :
(一)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本校通知保留標決標之日起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校辦理簽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放棄得標,除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外,本校得邀請前條第2款評審排序第2之廠商辦理議價。 (二) 決標後7日內提供住宿旅館飯店(請註明等級)訂房之確認單暨住宿容量統計表正本及飯店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之證明影本。 (三) 得標廠商簽約時,應繳交: 1、車輛行車執照及駕照(車齡以出發日為基準日5年內車輛、營業大客車執照正反面)影本(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任意更換車輛及駕駛員)。 2、各次用餐餐廳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設立證明影本。 3、擬使用車輛彩色照片4*6吋正、左側、右側及背面各一張。 4、各活動地點之營利事業登記或其他設立證明影本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以上文件每逾一日繳交,均依照契約逾期履約規定辦理。 (四) 採購標的涉及專利或智慧財產權者,本校取得全部權利。 (五) 本採購案聯繫資料:聯絡人(或單位):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總務處事務組長梁艷絹或學務處訓育組長李偉志。聯絡電話:04-8653424-136或113。 (六)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1. 本校宣佈本招標案因故停止開標,再辦理本採購案招標時,前已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件。 2. 本校於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參與投標廠商。 (七) 開標時廠商負責人應到場,如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時,應攜帶委託書代表參加。開標時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未派代表攜授權書到場參與開標,機關得不通知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八) 以電子領標之廠商,應自備標封袋,連同投標文件裝入自備之牛皮紙標封袋彌封,標封袋正反面書寫樣式參考附件電子檔標封圖面,應加註本校校名、採購名稱及案號、投標廠商名稱、住址、公司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等資料,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且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僅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九)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招標文件。 (十) 本校得依實際情況需要與得標廠商協議修訂企劃內容或行程計劃內容(前揭須知及保險事項另於契約書詳訂之)。 (十一) 隨車領隊須隨班給予師生任何有關此旅遊項目之任何服務。 (十二) 得標廠商安排探勘之住宿、膳食安排、活動地點及費用等,應與本採購案實際行程符合。 (十三) 校外教學參觀旅行活動學生收費收據由得標廠商依其校方指定日期前印製(8本,每本40頁),費用亦由得標廠商支付。 (十四) 得標廠商須提供每班3份獎品(以文具為佳),供晚會餘興節目或有獎徵答用,以激勵學生參與感。 (十五) 行車規定: 1. 行車前由本校帶隊驗收人員依車輛安全設備檢查表(如附件一)所定項目逐項檢查合格後出發。 2. 駕駛員需具營業大客車之駕駛執照。 3. 駕駛員素質要優良,服裝要整齊,不得有重大違規紀錄、沿途抽煙、嚼檳榔、喝酒、說髒話、無線電聊天之情形。 4. 車輛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應於本活動出發前查驗正本,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任意更換車輛及駕駛員。 5. 行車前及中途休息時應隨時檢查車況,行車中車隊應依排定車號循序進行,不得有超車之情事,以確保行車安全。 6. 如有緊急病痛或受傷需護送時,車輛由廠商負擔。 7. 出發前應由隨車服務人員作逃生講解。 8. 車隊進行途中,除排定停車行程外,未經主辦學校領隊許可,不得任意停靠休息站。 (十六) 參觀場所如需學校協助申請者,請於訂約後7日內向校方提出申請。 (十七) 投標廠商請詳細閱覽本補充規定、投標須知、契約書條款、招標規範所載事項,如有漏估由廠商自行負責。 (十八) 本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招標規範、連同本案招標文件亦為契約之一部份,本校保有修訂之權利,若有疑義,從本校之解釋。 (十九) 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並於簽約時檢附已填妥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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