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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46924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2/5 採購單位 : 基隆市警察局 採購案號 : 111056 採購名稱 : 基隆市重要路口監視系統效能提升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95087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1056 採購名稱 : 基隆市重要路口監視系統效能提升計畫 採購類別 : 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 : 基隆市警察局 機關地址 :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李宇薇 連絡人電話 : (02)24246940 傳真號碼 : (02)24293476 更新公告日期 : 111年11月10日 原公告 : 前2版(111/10/21) 前3版(111/10/6)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11月15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1年11月16日 1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22,644,4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600萬 E-MAIL : yuweilee@kl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資廠商資格限制:I901011保全業、CC01080電子組零件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周邊設備製造業、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701010通信工程業、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資格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附加說明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一覽表(編號11-19.請依序排列並註明清楚)
一、本採購案屬巨額之財物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為決標方式。
二、開標時投標廠商應有代表到場,以利評選作業之進行。
三、參加投標廠商請詳閱投標須知、草約及投標有關文件。
四、投標文件領取方式:
(一)專人領取:請至本局2樓後勤科領取招標文件。
(二)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每1郵函以購買1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每份52元,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限時掛號為例約須4日)寄達基隆市警察局後勤科(基隆市信二路205號)。
(三)索取文件: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請使用「檢核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裝入外標封內。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 02-8789-7647、02-8789-7648)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六、檢舉:法務部調查局(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88888)。法務部廉政署(信箱:臺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基隆市調查站(信箱:基隆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基隆市202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七、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限111年11月11日12時前提出。
八、本案有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擴充期間為決標翌日起5年.得以得標廠商決標金額,保有50%增購權利(161,322,200元)
九、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億2,264萬4,400元(本案為5年期計畫,採固定價格給付,其餘建置及驗收時程詳如契約草案第7條及第12條),屬巨額之財物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8、19條、52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開標,地點為本局1樓開標室: (一)資格標及規格標訂於111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整審查。(二)評選委員會議訂於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整召開,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依據本案評選須知規定辦理評選,以序位第一,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為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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