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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9090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11/19
採購單位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採購案號 : AEC10409033L
採購名稱 : 105年人力服務外包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3003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37,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937,055
2昱藤數位人力資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932,555
3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33,503
4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16,739
5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9,937,055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AEC10409033L
採購名稱 : 105年人力服務外包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機關地址 :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張乃懿
連絡人電話 : (02)22322253
傳真號碼 : (02)82317843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10月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10月21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10月2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937,055 元
E-MAIL : naiyi@ae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營業登記項目須包含人力派遣一項)、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承作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文件,如雙方用印頁之契約影本、完工證明、結算驗收證明或最後ㄧ期付款證明。 5. 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ㄧ、廠商資格文件補充說明 1.如為外國廠商,其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3.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投標廠商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封裝。 三、履約保證金金額:新台幣50萬元。 四、保證金之繳納: 1.履約保證金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繳納。 2.繳納方式: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3.保證金之現金繳納處所:行政院員子能委員會 4.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抬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五、本採購如有不法情事,檢舉單位如下: (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291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三)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 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四)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五)本會政風室: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樓;電話:02-22322019 六、其它 (一)廠商因履約對求職人或受雇人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有就業或性別歧視之情事。廠商違反前開規定者,處契約總價金之5%數額之違約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契約存續期間,本會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致改制機關名稱,所有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新機關概括承受,毋需配合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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