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標明健保碼)。
(四)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
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及販賣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