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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8882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3/2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採購案號 : DOCMS10613
採購名稱 : 106年度辦理訪視及慰問眷村、退舍榮民(榮眷)兵役宣傳品--不鏽鋼真空保溫杯彈蓋杯1,000份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698250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5,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DOCMS10613
採購名稱 : 106年度辦理訪視及慰問眷村、退舍榮民(榮眷)兵役宣傳品--不鏽鋼真空保溫杯彈蓋杯1,000份
採購類別 : 採購-禮品飾品類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採購方式 :
連絡人 : 陳美伶
連絡人電話 : (02)23654361分機760
傳真號碼 : (02)2369785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年2月20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3月1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3月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 : ao-mary2437@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如有本案履約標的相關問題,請聯絡本局權益編管科周小姐,電話:02-2365436分機310;採購問題,請聯絡秘書室陳小姐,電話:02-23654361分機760。 二、本案預定決標日期為:106年3月2日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四、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五、投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 (1) 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或F401010國際貿易類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 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 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六、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因本案係採電子投標方式,廠商須重行電子領標。 八、補充說明: (一)本案預計購買產品為「不鏽鋼真空保溫杯彈蓋杯1,000份」,其材質、尺寸、包裝、交貨及驗收方式等,請詳閱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 (二)如對需求說明書有相關問題或看樣,請洽詢本局權益編管科周股長(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電話:02-23654361分機310)。 (三)契約中詳細價目表之單價屆時依決標金額比率調整之。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須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有關檢舉或申訴方式,除政府電子採購網列舉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外,本局仍有政風室可服務,電話:(02) 2368-5547;傳真:(02) 2364-0086;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六)餘請參閱工程會規範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規定,不得違反。重要項目摘錄如次: 1.本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化資料報價,該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 2.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3.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 4.本案依「第拾壹節、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之獎勵優惠」規定,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50%。 5.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本廠商之資格及投標標的之內容均符合本採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者,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查驗結果如有不符,或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6.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7.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8.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三項刪除。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9.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一、本項刪除。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10.投標文件須於106年3月1日下午5時0分前,以電子投標方式送達下列網站:以廠商代碼及密碼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並於上述期限前完成電子投標。 11.投標廠商必須擇一使用下列憑證,才能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投標作業。電子報價單如有不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1)廠商本身名義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 (2)廠商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 (3)廠商授權之職員之自然人憑證。 (註:利用自然人憑證投標須取得公司授權足以代表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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