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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95957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2/18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04-011-AE-1-1 採購名稱 : 歷史建築舊三和銀行修復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8429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82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11-AE-1-1 採購名稱 : 歷史建築舊三和銀行修復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邱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3494228 傳真號碼 : (02)23493188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2月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1/13) 前3版(105/1/12)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2月17日 9:30 開標日期 : 105年2月1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9,133,109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600,000元 E-MAIL : 092485@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一.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二.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三.「工地負責人」資格:
1.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4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可供證明確實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四.「傳統匠師」資格:
1.應具備「大木」及「泥作」及「瓦作」類匠師(同1人可同時擁有多類資格):
2.(1)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1)預算金額已公告,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投標「總標價」均以「大寫」填註。若開標結果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主辦機關得當場要求最低標之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若高於底價,由各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以3次為限。
(4)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品管費」、「環保安衛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品管工程費」、「環保安衛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5)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本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則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採購之重行招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7)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8)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
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9)本工程請依規定向各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倘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致機關遭受逾繳罰款情事者,該項罰款由廠商負擔。
(10)廠商施工前應辦妥營造綜合保險。
(11)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pishtml/pisindex.html。
(12)得標廠商開工前應提送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送建築師審查,其他廠商應辦事項詳招標文件、施工圖說規範及監造計畫書。
(13)分項施工計畫書及材料設備送審請得標廠商依圖號A0-1及監造計畫書送建築師審查。
(14)本案保固期5年,施工中並應配合上級單位施工查核,請投標廠商務必詳細估價及勘查現場,並考量自身履約能力。
(15)本案營造業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施工前應將人員資料送建築師審查。
(16)本案得標廠商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品質管理自主檢查表及勞工安全自主檢查表;另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填寫督察紀錄表。
(17)廠商得標後應將協力廠商「乙等以上水管、電氣承裝業」及「丙等以上空調承裝業」資料送建築師審查轉本行核備。
(18)「既有鋼棚架保護設施」估回價金採固定金額新臺幣278,830元,得標廠商請於決標後14日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逾期未繳交者不予發還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投標廠商請謹慎考量本身財務狀況。(19)工程地點:高雄市鼓山區臨海1路與臨海3路交叉口、臺灣銀行鼓山分行斜對面,廠商勘查現場請先電話聯絡高雄分行謝襄理07-2515131轉278。
(20)105年1月12日建築師更正工程圖說1及2,其餘招標資料相同。
(21)第2次開標不受3家投標廠商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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