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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52697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3/2/14
採購單位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採購案號 : NCDR-S-112020
採購名稱 : 氣候變遷知識動畫短片製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96037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泛科知識股份有限公司980,000
2太乙媒體事業有限公司960,000
3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975,000
4艾谷創設有限公司980,000
5卓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966,000
6新視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968,000
7臺灣各種吧股份有限公司980,000
8億達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96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NCDR-S-112020
採購名稱 : 氣候變遷知識動畫短片製作
採購類別 : 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採購:廖先生;需求內容:陳小姐(81958746)
連絡人電話 : (02)81958711
傳真號碼 : (02)89127766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2年1月17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2月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2年2月3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80,000 元
E-MAIL : hsiang28@ncdr.na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政府立案合格之法人機構、團體、學校等備齊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後均可投標: 投標廠商之營業項目需具備承作本案之能力且營業項目代碼需符合以下其一:I4廣告業、J4電影事業、J5廣播電視業、J6藝文業、J7休閒娛樂服務業。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77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原訂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遇有災變致無法依時辦理時,將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所列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3. 請廠商準時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 書面審查若需廠商前來說明,說明順序依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順序,因應目前疫情影響,每家投標廠商得派代表最多2人前來說明。 5. 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在標封內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或於開標(或議價)時依機關要求出示,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6.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 7. 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之相關說明: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另,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從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不得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8. 保密條款: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未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對外洩露、發表、租借、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如有違反,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9.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檔,其連結網址:https://www.nstc.gov.tw/ethics/ch/detail/46933b97-4c5d-4201-a728-809071b5b1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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