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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63920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4/18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807RM001
採購名稱 : 西林林道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85749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66,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冠群營造有限公司7,470,000
2京中營造有限公司7,230,000
3睿鋐營造有限公司6,96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807RM001
採購名稱 : 西林林道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林冠銘
連絡人電話 : (03)8325141分機233
傳真號碼 : (03)8327446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4月1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3/29)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4月16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8年4月1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490,898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370000
E-MAIL : amy8658@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附加說明 :
◎其他須知: 1.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2.本案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3.若標價在底價以上時需辦理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時,投標廠商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 4.本案在開標時間後如需辦理比減價作業,將於比減價作業時停止廠商入場。 ◎補充說明: 1.本工程預定參加政府相關評鑑,承包廠商需協助提供相關簡報及提昇相關文書作業品質。 2.本工程甲方所提供疏伐木料暫堆置花蓮林區管理處南華工作站等內,承包商應將木料運至施工現場(西林林道12K~14K),其費用已編列至疏伐木搬運費及其相關工項內,承包商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3.本工程所有土石方嚴禁傾倒入河道或坑溝內,餘方處置原則:工程之餘方應依監造單位指示填築於鄰近之凹地或低窪處,或清運至圖說要求之周邊指定地點堆置整齊;另開挖或回填之階段邊坡應考量排水之處理,排水方向由監造單位依現有地形指示辦理。 4.本工程所有「臨時擋土與抽排水設施」、「既有設施與結構物復原」等,承包商投標時需納入各工項單價中,不另計價。 5.舉凡施工機具及材料運輸方式、距離、施工環境限制等,承包商應於投標前,務必須自行至現場勘查,實地評估運輸成本、施工費用、施工動線、工作性與可行性,並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6.結構物於施作混凝土澆置過程,廠商應依規定進行錄影,且於澆置過程錄影不得中斷,如經監造單位或甲方人員發現廠商未依規定全程錄影或影像無法辨視,得要求廠商將該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如未拆除重做,為期確認工程品質,該次未錄影或影像無法辨視部份應予穿透鑽心至少兩孔(數量及位置由甲方指定),該項費用由廠商負擔。另於結構物完成後 廠商需將其影像檔以光碟錄製並提交花蓮林區管理處。 7.獲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建工程獎之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一年內(佳作為半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50%。 8.施工前及施工中施工廠商應訂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9.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10.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施工程人員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11.乙方於施工中如有誤伐、擅伐林產物時,其傷害、誤伐之林產物應照規定賠償,如屬作業中因無法避免之原因事先申請有案致傷害林產物時,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亦應依規定賠償。 12.乙方於作業中無法避免需傷害林木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核准後始准砍伐否則依擅伐論處。 13.乙方於作業中挖出埋沒材應報知甲方並依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後由所轄工作站依規定處理。 14.工程施工期間發現突發性不可避免障礙木及傷害木由乙方工地負責人員會同監工、巡視人員報請工作站依規定處理。上項障礙木尚未由甲方運出前應由承包商負責保管於現場,如有遺失應負責依規定賠償。 15.工程施工廠商選任及監督受僱人,應切實注意督導受僱人正當執行職務。廠商及其受僱人在進入森林區執行職務期間,不得發生侵害獵補採集生物情事,亦不得盜採、盜伐林產物及濫墾林地,違者依法處罰並送辦。 16.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棄土,棄土地點為縣府公共造產棄土場、土場地熱支線棄土場及甲方指定地點,承包商執行本工程所有土方除上開地點外不得隨意棄置,若有違者依規定逕行處分。 17.本工程施工汰換、更新所產生之廢棄物,由乙方清運處裡。 18.本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採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 19.廠商標價如超過預算者視為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建議辦理)。 20.廠商應依規定填報林務局網站建置之「治理工程遠端監造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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