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110-04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教育部國教署補助偏遠地區國中小行動載具計畫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大洲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 : 842高雄市旗山區新光里新南巷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郭人華 連絡人電話 : (07)6661378分機33 傳真號碼 : (07)666229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年11月16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0年11月23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0年11月24日 10: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80,000 元 E-MAIL : m97a016@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二)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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