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379380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12/26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8045 採購名稱 : 108年高雄市茂林區公所觀光及農業觀摩參訪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3112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8045 採購名稱 : 108年高雄市茂林區公所觀光及農業觀摩參訪活動 採購類別 : 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機關地址 : 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黃浩 連絡人電話 : (07)6801045分機233 傳真號碼 : (07)6801463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年12月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12月10日 9:00 開標日期 : 108年12月10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30,000 元 E-MAIL : b9533005@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旅遊業公司。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A.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B.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C.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D.投標廠商聲明書。
E.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F.服務建議書10份
1.本案觀摩參訪活動基本構想如下:
(1)預定參與人數:50人次。
(2)預定活動天數/期間:兩天一夜(2日)/108年11月~12月。
(3)預定觀摩參訪區域/重點產業:東部/觀光、溫泉及農業等產業。
(4)預定參訪機關(單位) :台東金峰鄉公所。
2.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如下:
(1)前言
(2)概述
(3)公司財務能力
-組織型態
-財務結構及狀態
-公司名稱、負責人、地址及相關聯絡資訊
(4)旅遊規劃
-旅遊行程、景點、餐飲、住宿及遊樂設施等休憩規劃及介紹
-交通服務品質
(5)履約及控管能力
-廠商信譽、歷年案件實績
-危機處理能力
(6)服務費用之價格
-經費運用之完整性
-報價內容之合理性 | 附加說明 : 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新台幣200元整,得以郵局匯票附於郵購信封內,匯票抬頭應書寫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購文件者,應備妥回郵大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國內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並指明購買本件標函(註明工程名稱),否則不予受理。請廠商自行衡量來回寄達時間。逾時本所不予受理,憑郵戳時間者無效。
2.親自領取請於投期限內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00分)親至本所秘書室領取。
3.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 請參考說明 /);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1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4.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5.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