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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69388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1/12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朴子市松梅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31028-0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松梅國民小學103年度校園節能減碳計畫-LED燈管設置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35270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31028-0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松梅國民小學103年度校園節能減碳計畫-LED燈管設置計畫
採購類別 : 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朴子市松梅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613嘉義縣朴子市松華里34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盧麗美
連絡人電話 : (05)3691083
傳真號碼 : (05)369137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10月28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1月4日 11:00
開標日期 : 103年11月4日 11:30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5000
E-MAIL : smps@mail.cyc.edu.tw
廠商資格 :
五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項目須與採購標的相關。 (二) 證明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影本 4、切結書正本 5、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6、押標金。 7、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附加說明 :
六十八、 開、審、決標: (一)開標日期:如本校招標公告。 (二)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三)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71點(二)、(六)、(八)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押標金未繳納、逾期繳納或未將繳納憑據附於大標封內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本校或繳納押標金之種類與本須知規定不符。 (3)押標金繳納憑據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校名稱不符、押標金低於規定金額或繳納押標金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投標文件上名稱不符。但不符合原因若係可歸責於本校者,不在此限。 (4)未附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具文件。 (5)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未依其附註說明勾選者、修改處未蓋章、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 (7)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8)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9)總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與本校提供樣式不符。 B.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或標價超過預算者。 C.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擅改本校原訂內容。 E.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F.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G.塗改處未加蓋與投標廠商印模單上印章相符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章不能辨識。 H.另標價清單(或估價單)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擅改本校原訂內容為無效標),數量為一者,單價可免填,複價仍應填寫,數量不為一者,單價及複價均應填寫,未依規定填寫或塗改處未蓋章者,本校得洽廠商說明,其單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擇定。 (10)納稅證明未依公告規定檢附者。新設立或復業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請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未附者為無效標。 3、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之招標文件,廠商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者。 4、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四)本校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五)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1、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2、本標案如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3、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由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4、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 5、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其尚未開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6、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逕行投標者,其後續之投標文件不予開標,原件發還。 7、本標案因流標、停標、廢標或其他原因,致大標封未予開封審查,且廠商之押標金繳納憑據或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者,本校得剪開標封取出,再依押標金退還規定辦理核退事宜。 (六)決標原則: 1、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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