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314409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1/5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採購案號 : 10614004E03 採購名稱 : 陽明區給水裝置工程、106年陽明區建築基地暨周邊巷道管線整理工程合併招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28927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664,995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 | 未得標廠商 | 投標金額 | 1 | 桓展企業有限公司 | 10,889,000 | 2 | 華益工程有限公司 | 9,860,000 | 3 | 華生行 | 10,332,590 | 4 | 宏泰陽企業有限公司 | 10,099,272 | 5 | 壯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9,999,999 | 6 | 鎮沅有限公司 | 10,598,000 | 7 | 明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10,500,00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14004E03 採購名稱 : 陽明區給水裝置工程、106年陽明區建築基地暨周邊巷道管線整理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黃耀峰 連絡人電話 : (02)87335789 傳真號碼 : (02)8733579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5年12月2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月3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1月4日 11: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1,110,311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9,800元、305,000元共計554,800元整 E-MAIL : y7718@water.gov.taipei 廠商資格 : 附加說明 :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李俊德先生、電話:02-87703371。
二、履約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及北投區(陽明分處轄區)。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5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付款方式:
(一)本採購案無預付款。
(二)給水裝置工程估驗計價:
1.本採購案於106年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及竣工時共計分四期估驗計價,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95%。
2.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後,依規定程序付清尾款。
3.廠商皆應按期辦理估驗,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機關得按日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
(三)建築基地暨周邊巷道管線整理工程估驗計價:
1.每月月底估驗一次,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95%。
2.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後,依規定程序付清尾款。
3.廠商除情形特殊經機關同意得不辦理當期估驗外,皆應按期辦理估驗,且不辦理估驗期數,不得連續二期,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機關得按日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
七、履約保證金:契約上限金額10%。
八、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3%,保固期限:3年。
九、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二、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四、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五、投標時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十六、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八、本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變賣」工項單價,不因決標比例調整變動,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且不併入包工費計價;另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發包契約總價。本項係刨除售予廠商作為收入繳庫。
十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二十、本案公告預算倘105年12月1日(下稱該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辦理保留決標,俟該日為決標日;如決標日於該日以後者之採購案無須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契約須俟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後始開始付款。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撥付。」。
二十一、本案契約上限金額以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數為準,若預算未足額通過,本機關提起修正,廠商應予配合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本條文效力優於主契約條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