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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57757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3/5/22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2YH110A4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民雄交流道縣164人本路廊整合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27120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2YH110A4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民雄交流道縣164人本路廊整合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 :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道路工程科 江博堯
連絡人電話 : (05)3622712#6717
傳真號碼 : (05)3620320
更新公告日期 : 112年4月6日  原公告 : 前2版(112/3/17)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4月11日 9:00
開標日期 : 112年4月11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3,177,798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500,000元整
E-MAIL : d341222@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3)印模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代為公告事項:1.本工程瀝青混凝土所採用之粒料,以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為限,不得添加爐渣或再生粒料。 2.為確保出廠之瀝青混凝土符合規範及契約之規定,施工廠商所指定之瀝青混凝土供應商,須無條件配合監造或主辦單位所指派之駐廠人員進行各項抽查、抽驗作業及試拌作業,其費用以納入契約,廠商不得要求加價。 3.為防止瀝青混凝土供應商因作業疏失不慎添加再生粒料,於本工程瀝青混凝土出料鋪設期間,嚴禁啟用再生刨除料之輸送帶與乾燥爐。 4.本工程應先會同監造單位完成試拌作業合格後,始得進行既有AC路面刨除或新設道路AC鋪築作業。 5.本工程於出料鋪設期間應架設遠端監控,其費用已納入契約。 6.本工程鋪築特別說明請廠商於投標前確實詳閱圖說相關說明。 7. 契約期限為開工日起420日曆天(日曆天已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放假之日,如於休息日必須施工者,衍生增加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 請參考說明 (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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