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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37850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2/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61226A 採購名稱 : 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80508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5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1226A 採購名稱 : 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吳小姐/(洽辦機關:邱先生 交通局交通管制科)聯絡電話:02-29603456#6867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14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2月2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2/13)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2月28日 13:50 開標日期 : 106年12月28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7,557,977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萬元(無論參與幾個區域之投標,皆僅須繳納新臺幣50萬元)。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17 E-MAIL : AJ7306@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一.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交通標示工程業」或得以承攬關於交通標示工程之業務者,或;二.公司或行號者。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延長押標金有效期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12月21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標誌標線施工說明書暨特定規範中「第8、9、11反光片」改為「頂級品反光片」。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50分止(請詳修正後「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投標須知)。
4.押標金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有效期限延長至107年3月17日。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
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6.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7.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6年12月18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6年12月26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次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含)或本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契約書第七條。
(二)本採購案為開口契約,施作內容以本機關錄案通知為準。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0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8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邱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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