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
(四)販賣藥商許可證影本(投標品項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
之)。
(五)衛生署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欄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核定仿
單,並依項次排列,各品項請標示清楚)。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署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署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署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署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署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