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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1466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12/5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5-10-07
採購名稱 : 106年度宜蘭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05243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6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5-10-07
採購名稱 : 106年度宜蘭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水污科)潘莉雯 卓茂盛
連絡人電話 : (03)9907755分機805 501
傳真號碼 : (03)9905028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5年10月11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11月1日 9:00
開標日期 : 105年11月1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1,880,000 元
E-MAIL : cms22327034@ilepb.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投標廠商應具備一或二項資格,並同時符合三、四項之條件。一、核准登記設立之國內環保技術顧問專業服務機構(公司)(業別及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並提出納稅證明,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為主(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二、學術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如為公立學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及「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四、「106年度宜蘭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服務建議書內容請參照第柒條。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 請參考說明 /)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開標地點] :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60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評選後,再函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5.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肆條)。 6.本計畫付款方式(分4次付款):第一次付款:於簽約日起4週內提送本案相關詳細作業流程規劃說明送本局辦理細部工作規劃審查,經審查委員審查同意後,申請撥付總經費之30%。第二次付款:於106年6月10日前提期中報告乙式8份送本局辦理期中報告審查會,經審查委員審查同意於期末報告中修正或補充後,申請撥付總經費之40%,審查意見須於期末報告中修正。…(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玖條)。 7.本計畫派駐人員之請假及上下班規定,比照本局編制人員規定辦理。派駐人員倘經本局認定不適任時,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兩週內完成人員更換。得標廠商需為派駐人員辦理應有之保險及保障其勞工權益。人員及車輛之派駐時間為106年1月1日起派駐至106年12月31日止。惟若本局107年度後續計畫尚未完成簽約及業務交接前,前述人員須無條件持續派駐於本局協助相關業務推動,至遲至107年1月31日止。且逾越106年12月31日以後之相關衍生費用,本局均不再予以支付,且得標廠商亦不得估列於此項工作相關費用估算中。 8.本案係提前招標,若後續因預算未能通過法定程序或遭刪除(減)時,減少部分依縣議會審議結果調整採購價金(依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工作單價刪減)或進行協商事宜,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增加部分則由雙方依增加之項目及經費額度協議訂之。上述內容經得標廠商與本局協商後,必要時以變更合約方式執行。上述各項情形若致使合約不生效力,或工作、經費額度遭刪減時,得標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9.本計畫部分內容係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之專案計畫,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或本府預算分配期程等問題,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有所延遲時,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10.本計畫如定有委託進行檢驗、研究或調查等工作項目者,承攬商應於企劃書或建議書中註明擬委託執行上述工作之單位或機構。 1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具文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12.為鼓勵本計畫得標廠商駐局人員參與本局內部辦理之重要(大)節日、民俗活動或有關員工基本福利之活動(如新春團拜餐會、中元普渡祭祀、員工禮券發放等活動),上開活動所需經費得列入本案報價。 13.本計畫驗收方式:本計畫於完成並提交期末報告定稿本後,由本局辦理書面驗收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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