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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6991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2/1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06002P009
採購名稱 : 106至107年度租車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92853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72,256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備註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JH06002P009
採購名稱 : 106至107年度租車合約
採購類別 : 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物供室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4)23604067分機507348
傳真號碼 : (04)23602855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3月1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2/24) 前3版(106/2/17) 前4版(106/2/10) 前5版(106/1/26) 前6版(105/12/23) 前7版(105/12/9) 前8版(105/11/29) 前9版(105/11/11)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3月1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3月15日 11: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003,1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項次1:新臺幣58,029元
E-MAIL : u4010212@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本次為本案修正後第5次開標。 2.本案項次2已於106年2月15日決標,本次僅針對項次1辦理開標。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6年03月13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8、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6.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外標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十八)。 7.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8.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4,003,100元整。 9.本案押標金: 項次1:新臺幣58,029元整 。 10.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並採複數決標、以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決標、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各分項決標單價、各分項原公告預算(各分項預估總價:項次1為新臺幣1,934,300元整;項次2為新臺幣2,068,8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各分項預估總價(各分項預算)為採購上限。 (2)各項次需依投標須知附錄六格式,填寫報價單(每項次各乙張報價單);並請於「項次」欄位勾選欲投標之項次,未依規定者,判定不合格,附錄六之報價單請填寫單價。 11.廠商標價超過預算(單價)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2.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廠商檢附之押標金支票受款人(抬頭)須與前揭規定受款人(抬頭)完全相同,若不相同者,以不合格標處理。 錯誤範例摘述如下: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401廠417專戶 、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零一廠417專戶 、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肆零壹廠417專戶 、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四一七專戶 、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肆壹柒專戶 。 13.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14.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 A.大陸地區人士與非法外勞。 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15.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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