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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34281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12/22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0E170051 採購名稱 : 基隆港東3東4碼頭旅運設施新建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990563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233,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A0E170051 採購名稱 : 基隆港東3東4碼頭旅運設施新建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黃月香 連絡人電話 : (07)5219000分機6731 傳真號碼 : (07)5311810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1月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0/25)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1月15日 9:00 開標日期 : 106年11月1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2,480,240 元 E-MAIL : T02561@twport.com.tw 廠商資格 : 1.內政部核發之建築師證書且具有開業證書。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附加說明 : 一、
1.面購方式:請在規定現期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現購新台幣500元整。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200元(勿黏貼)之大型信封一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秘書處採購科」即寄(請書明欲領取之投標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4.本案契約如有疑義,請電詢07-5219000轉5113盧佩?小姐
5.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投標須知。
6於截止收件期限前〈106年11月15日上午9時〉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派員逕送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秘書處採購科投標箱。
●本案先於10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二、廠商資格:
6.投標廠商資格及人員資格
6.1.投標廠商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6.2.廠商相關資格及人員資格
(1)投標廠商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2)由於本案涉及結構安全,故本案之專業技師中,必須另具備「電機技師」及「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其中之一)資格」,並應於應徵申請表提出證明文件,若應徵廠商內部無上列專業技師者,應提出與該各專業技師之合作同意書(合作同意書詳如附件二,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7.廠商提送「投標文件」
7.1.投標廠商須提送之「投標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1)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2)資格繳驗證件表1份。
(3)資格證明文件1份。
(4)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各1份
(5)切結書1、切結書2各1份。
(6)合作同意書。
(7)服務建議書20份。
7.1.1.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並應蓋章。
7.1.2.資格繳驗證件表:
請檢視表列證件並填寫後用印。
7.1.3.資格證明文件
7.1.3.1投標廠商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列(1)或(2):
(1)投標廠商,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內政部核發之建築師證書且具有開業證書。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7.1.3.2專業技師
依據招標規範書6.2.(2)之規定,相關技師資格須檢附資料為(1.勞保投保證明2.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7.1.3.3切結書1、切結書2:
填列後並應蓋章(公司大小章)。
7.1.3.4投標標價清單及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填列後並應蓋章(公司大小章)。
7.1.3.5合作同意書:
若有6.2(2)所指之專業技師,應於應徵申請表提出證明文件,若應徵廠商內部無上列專業技師者,應提出與該各專業技師之「合作同意書」,且需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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