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附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
1.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叢之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 建築師證書
c. 有效期建築師會會員證
d.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2. 技師事務所
a.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c.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 公會會員證
c.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d.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切結書2
(三)廠商納稅證明:(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印模單。
(六)著作權移轉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