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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21547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5/15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6TFDA-A-708 採購名稱 : 「106年度生物檢驗用品與耗材」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89417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2,2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TFDA-A-708 採購名稱 : 「106年度生物檢驗用品與耗材」 採購類別 : 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高千雅 連絡人電話 : (02)27877843 傳真號碼 : (02)26531309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4月21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4/6) 前3版(106/3/29)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4月27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4月28日 10: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295,5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分項一:新臺幣17萬元整;分項二:新臺幣11萬元整 E-MAIL : kcy@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產品需求、具備文件及基本資格(廠商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證明):
1.若品項規格標示有特定廠牌、規範、標準,均允許同等品投標(若使用同等品,需於投標文件提出,並應檢附與同等級之證明文件及規格比較表,經審查非屬同等品者為不合格廠商。
(1)分項一廠牌:龍治、Baso、BD、Biomerieux、CHROMagar、CMP、BD-DIFCO、interscience、JET、MBL、Mitsubishi、德豪盛、Oxoid、PROLAB、R-biopharm、Remel、HiMedia。
(2)分項二廠牌:3M、Schott Duran、TLC、NIBSC。
2.分項一之供應商須符合並提供下列資料:詳本案規格需求說明書四、(四)2.。
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06年11月15日前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30日(■日曆天□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06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分項一中註明為期貨之產品,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06年10月31日前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45日(■日曆天□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06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署研檢組涂智傑先生,聯絡電話:02-2787-7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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